职权名称

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城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第二十条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公告阶段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依有关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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